各位老师: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为进一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原学院、研究所的收益全部奖励相应科技成果完成人。2016年1月1日及以后转化经费到校部分按此执行。
浙江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1年2月6日
附件一:《浙江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细则》之第八章的第九条。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包括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分红所得、转让股份所得)由学校进行分配,应优先归还或支付前期申请、维护、评估费用以及技术中介费等转化成本。扣除转化成本后的净收益,原则上学校、学院(系)、研究所、科技成果完成人分别按15%、10%、5%、70%的比例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作价投资,原则上由浙江大学先持股,然后将所持股权的70%部分股权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浙江大学所持股权的其余30%部分股权可以由学校将股权出售,或将股权以增资的方式过户给学校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职能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