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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28 来源:研究生教学办 编辑:whxu 访问次数:1464
浙江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特开展控制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实践基地建设与日常运行管理,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践基地是指为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实践基地由学院与企业本着产学研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建设,由学院与企业联络进行日常管理。
二、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企业与我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提供适合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的相关专业项目、研发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三)实践基地的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研究生校外导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同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以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五)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六)实践基地制定有完善的实践管理制度,包括:对企业导师的管理制度、对实践基地研究生的管理制度以及实践基地对高校的协商机制,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七)实践基地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基地日常运行和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实施。
第六条 实践基地的设立流程
(一)学院与拟建立实践基地的企业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制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内容包括研究生的实践需求规模、企业的性质、适用的专业领域、预计建设时间进度等。
(二)学院组织人员到拟建立实践基地的企业进行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三)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经控制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控制工程专业指导委员会通过后,学院与企业签定《XX(企业)与浙江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共建“控制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协议书》。
第七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三、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控制学院与企业各派专人组成实践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相关的具体工作。实践基地应根据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企业负责推荐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丰富生产实践经验的企业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指导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导师经审核可聘任为我校控制工程专业学业硕士生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互相配合,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条 控制学院与企业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签约期内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控制学院按年度形成实践基地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地一年来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业化和基地建设等情况,及时总结成功的经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控制学院按年度对实践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考评,根据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情况、研究生实践成果、企业导师指导情况等评选出优秀实践基地和优秀企业导师,并予以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实践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践基地委员会和企业导师的管理。
四、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控制学院控制工程专业指导委员会、控制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控制工程专业指导委员会
控制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6.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