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本发〔2010〕29号
关于《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学生荣誉学籍确认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各学院(系):
根据《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学生荣誉学籍确认实施细则》(浙大本发[2009]27号)文件精神,对《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学生荣誉学籍确认实施细则》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1.在册学生未能按时获得学院规定的1门荣誉课程或相关必修课程学分,给予学业警告,若累计达到2门以上,则该生不具有荣誉学籍。
2.没有荣誉学籍学生在主修专业确认前可由学生自主选择大类,或在2年内无特殊原因未确认主修专业的学生,其学籍转至求是学院相关大类;主修专业确认后,其学籍转至主修专业院系,培养方案按照选择大类(或确认主修专业)执行。学生档案转至学生所在思政管理单位。
3.经过专业院系学习,学业优秀,在毕业前2个月内学生可向竺可桢学院提出竺可桢荣誉证书的申请,学院根据《浙江大学本科荣誉学生认定实施条例》(浙大本发[2008]22号)文件进行
审核,并提交竺可桢学院教学委员会最终审定。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主题词:学生 学籍 补充 规定
我抄送:有关部门。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