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2015年度考核工作定于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21日进行,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61号)精神,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正确地评价教职工在本年度内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以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考核范围
1.全校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含人才中心办理正式借用手续的人员)、事业性质人才派遣人员、学科博士后、各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含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的人员)。
2.现职中层领导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学校选派赴校外全职挂职(2015年全年挂职时间满9个月以上)的干部由组织部考核;专职辅导员由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考核。
3.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⑴公派出国且在批准期内的人员(视同为考核合格)。
⑵人才中心待聘人员(办理正式借用手续者除外)、因病假养育假请假六个月及以上者、校内离岗退养人员、校发生活费人员。单位应将病假养育假六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情况及时向人事处书面报告,未书面报告的应参加年度考核。
⑶2015年7月1日及以后新进校参加工作的人员。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考核程序
1.个人小结
本人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于12月7日-12月17日在“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服务系统(试用版)”(http://assessment.zju.edu.cn/xtgl/login_loginpage.html)上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2.单位评议
12月17日-12月20日各研究所、机关、实验中心进行工作总结、交流、评议,讨论考核等级,推荐院级先进和推荐校级先进候选人。
年度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聘任、奖惩、晋职、晋级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主要依据。各单位结合岗位聘任工作,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突出对教职工德的考核,重点加强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的考核,同时加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对聘在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为主岗、团队教学岗的教师及其它因工作需要仍担任主讲教师的,应根据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的教学质量考核情况及师德师风的考核结果综合考核讨论考核等级;党政管理和教学科研支撑队伍的人员应着重考核管理与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服务态度,结合党支部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级。
3、学院确定等级
12月21日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确定院级先进、推荐校级先进。并将考核结果(包括师德师风考核、教师本科生教学质量考核、研究生教学质量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评价结果录入“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服务系统(试用版)”。
3.考核结果公示
教职工可在12月23日后上网查看本人的考核结果。学院将院级先进和校级先进推荐人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各单位还应将对其今后工作的建议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2月30日之前向学院、单位提出不同意见,或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紫金港校区东三104-7室,联系电话88981656)提出申诉。
(二)考核时间要求
1.2015年12月17日前: 本人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在“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服务系统(试用版)”上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2. 2015年12月21日前:各单位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将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录入完毕,同时,提交推荐的校级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及电子照片。
3.2015年12月30日前:学院将系统导出的教职工考核表(包括未参加考核证明、视同考核合格证明)、《院级先进工作者登记表》、《校级先进工作者推荐表》等材料,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归档。
4.2016年1月10日前:人事处上网公示校级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如对候选人有问题反映,请于一周内向人事处(紫金港校区东三104-7室,电话:88981656)反映。
四、考核等级和先进比例
1.考核等级和先进评选比例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为“优秀”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当年考核人数的20%。在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评选出校级、院级先进工作者,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当年考核人数的10%,其中校级先进工作者占院级先进工作者总数的10%。
中层干部、专职辅导员优秀、先进名额单列,不计入单位考核人数,不占单位考核优秀指标,不占单位院级先进、校级先进名额。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⑵考核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降级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⑶造成重大教学或科研、医疗责任事故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⑷兼职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及本科生导师在所兼任工作中考核不合格;
⑸不愿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⑹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
⑺各岗位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本人实际完成的业绩低于院系(单位)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
⑻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
⑼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的人员;
⑽已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今年仍无明显改进的;
(11)其它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考核年度内教职工受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五、其它注意事项
1.对长期在编不在岗工作的人员或虽然在编在岗但主要精力不在学校各项工作上的人员,及违反学校有关兼职兼薪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集中予以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与结果上报。学校将根据上报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2.自筹经费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含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的人员)的考核表,单位确定考核等级并盖章后于12月30日前交学校行政办事大厅人事处窗口。
3.学校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所自行聘用的人员,可参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评,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附件1:《2015年度浙江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的通知》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