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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临时性用工人员工资发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9-12-01 编辑:xyzhu 访问次数:1459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校各单位聘用的临时性用工人员工资发放管理,经学校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严格控制临时用工人数,校机关、校区机关及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用工,各用工单位应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临时性用工的聘用时间一般为一年,过期须办理重新审批手续。
2、临时性用工仅限于聘用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且素质较好的退休人员,各用人单位签定相应的退休返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凡临时性用工人员的工资自2010年1月起不再发放现金,一律通过计财处酬金系统由银行打卡发放,各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后通过网上财务管理平台,统一格式录入,集中办理。
4、2010年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请到人事处(劳资与社保)网页下载有关表格,各单位由人事干部统一集中到劳资与社保办公室办理,时间为2009年12月至2010年月1月止。
5、自2010年起,通过横向课题聘用的临时性用工人员工资可由项目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在960至1500元之间。学校经费支出的临时性用工标准仍为每月960元,以后可根据有关文件变动,作适当调整。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并按时前来办理。
 
 
 
                                             人事处
                                         2009年11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