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校园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21 来源:实验中心 编辑:yfzhong 访问次数:93

 

为了加强校园空域管理,确保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时的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驾驶飞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安全管理。
二、校内原则上只允许单位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飞行。
三、校内各单位的小型航空器须先到安全保卫处备案登记,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每次飞行前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填写审批单,经安全保卫处同意后方可飞行。
四、小型航空器空机质量超过7千克,或飞行视距超过500米、飞行相对高度超过120米的,校园内飞行须满足下列条件:
1.                       驾驶员须获得全国性行业协会签发的训练合格证或持有驾驶员执照。
2.                       空域得到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3.                       征得安全保卫处同意。
五、安全保卫处对校内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飞行进行监管,无审批单的将禁止飞行。
六、重大活动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起降、飞行。
经批准的用于庆典、航拍、电视转播以及警务、应急救援、引航、气象探测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飞行活动的除外。
六、本办法自201611日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