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政策解读
本文根据《浙江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将报销标准及注意事项汇总如下,供师生参考。(详文请查阅原文件)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多买费用自付。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人员级别说明: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院士)参照部级;厅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职级人员(正高和岗位工资五级及以上副高)参照司局级。
1.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使用。
2.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干使用标准:
单位:元/人/天
省份 | 伙食补助 | 公杂费 |
浙江 | 100 | 60 |
西藏、青海、新疆 | 120 | 80 |
其他省份 | 100 | 80 |
4.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3.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5.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6.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助,发放在途(一般指头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两天)期间的补助。交纳的会务费、资料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7.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8. 研究生出差所涉伙食补助费的,用学校预算经费开支的,途中按教职工标准、住勤按教职工标准的1/3补助;用科研经费或部门基金开支的,经课题负责人或院系、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教职工标准补助。
9.无住宿费发票的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后可以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2)高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3)高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