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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差旅费标准
时间:2016-07-29 来源:综合办 编辑:zhbgs 访问次数:63

差旅费标准

2016-06-02 财管办 浙江大学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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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政策解读




本文根据《浙江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将报销标准及注意事项汇总如下,供师生参考。(详文请查阅原文件)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指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出差应建立审批制度,本人不得审批自己的出差,报销审批人为项目负责人。

 
城市间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多买费用自付

 
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人员级别说明: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院士)参照部级;厅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职级人员(正高和岗位工资五级及以上副高)参照司局级。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1.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使用。

2.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干使用标准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伙食补助

公杂费

浙江

100

60

西藏、青海、新疆

120

80

其他省份

100

80

4.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3.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5.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6.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助,发放在途(一般指头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两天)期间的补助。交纳的会务费、资料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7.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8. 研究生出差所涉伙食补助费的,用学校预算经费开支的,途中按教职工标准、住勤按教职工标准的1/3补助;用科研经费或部门基金开支的,经课题负责人或院系、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教职工标准补助。

9.无住宿费发票的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后可以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2)高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3)高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