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2014年6月27日起执行。
详文请查阅原文件,重点总结如下:
★ 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是指浙江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不含)的出访活动。在外时间超过90天(含)的,按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因公临时出国应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相关费用的支付,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如下文: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出国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航班的,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若乘坐非国内航班,需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班审批表》并经外事处和财务处审批。公务机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任务报批时列明,未列入出国任务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任务执行,产生的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四)伙食费和公杂费。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校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并附相关银行支付记录。出国人员购买保险的,需提供保单和发票并经学校外事部门批准后,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签证费用审批参照保险费审批流程)
★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 常用国家及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