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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挑战杯”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印发)
时间:2015-12-11 来源:研究生思政办 编辑:yjssz 访问次数:542

 浙大党办〔201527

  
 
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挑战杯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5124


 

浙江大学挑战杯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
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大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大学生自主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和创业意识,培育一批高质量的学生科研创新成果,引导和激励大学生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营造科研和实践竞赛育人的良好氛围,促进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和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学校举办浙江大学挑战杯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系列竞赛)。
第二条 挑战杯系列竞赛分为浙江大学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浙江大学蒲公英大学生创业大赛(以下简称蒲公英创业大赛)。
第三条 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由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本科生院等单位共同主办;蒲公英创业大赛由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单位共同主办。
第四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赛事体现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
第五条 竞赛的基本内容: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下设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等3类作品;蒲公英创业大赛下设创业计划赛、创业实践赛和公益创业赛等3项主体赛事。
第六条 竞赛的组织形式:竞赛分为各学院(系)选拔初赛、类别复赛、学校决赛。各学院(系)在初赛基础上评选出具有潜力的优秀作品参加各类别复赛,复赛产生的优秀作品参加学校决赛,决赛产生的部分优秀作品代表学校参加浙江省和全国竞赛。其中,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产生的优秀作品代表学校参加浙江省和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蒲公英”创业大赛产生的优秀作品代表学校参加浙江省“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全国“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求是学院学生以学园为单位参加竞赛,学园竞赛参照学院(系)活动组织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浙江大学挑战杯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负责审议修改竞赛管理办法、指导竞赛活动、协调裁决竞赛等事宜。竞赛组委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竞赛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联络、经费管理等事宜,协调各赛程的组织工作,并向竞赛组委会报告。秘书处设在校团委,秘书长由校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竞赛组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由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评审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由竞赛组委会统一聘任。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在本办法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二)决定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三)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四)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按照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实际赛程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评审委员会。院级评审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院(系)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团委、本科生教育科、研究生科等负责所在学院(系)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初赛作品报送等有关工作。鼓励各学院(系)举办与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
第十三条 竞赛组委会委托上届竞赛表现突出的学院(系)负责承担各类别复赛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竞赛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五条 凡在学校举办决赛的当年6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浙江大学全日制中国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可参赛。其中,蒲公英创业大赛中的创业计划赛和公益创业赛面向在校学生,创业实践赛面向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的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3年的毕业生。
第十六条 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参赛作品应为学校举办决赛的当年71日前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获奖作品、获国家级奖励的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参赛作品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其中,本校硕博连读学生(直博学生)若在学校决赛当年71日以前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按博士研究生申报作品;未通过者,则按硕士研究生申报作品。医学等本硕博连读学生,按照4年、2年及后续分别按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报。
参赛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参赛作品中,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其中,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第十七条 蒲公英创业大赛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10人。对于跨学院(系)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蒲公英创业大赛中,创业计划赛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创业实践赛以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赛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第十八条 挑战杯系列竞赛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由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由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一般同时报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九条 挑战杯系列竞赛参赛作品须经学院(系)审核确认。其中,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参赛作品原则上须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推荐。
第二十条 各学院(系)选送参加各类别复赛的作品总数不超过6件。承办复赛的学院(系)和上一届获优秀组织奖的学院(系)选送作品总数不超过8件。其中,蒲公英创业大赛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件,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1项主体赛事。
 
第四章 竞赛激励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挑战杯系列竞赛由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参赛作品进行决赛预审,并决定进入终审决赛作品的总数。
(一)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总数分别占进入决赛终审作品总数的6%12%24%35%,三大类作品的特等奖获奖总数不超过6个。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作者的作品获奖数分别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比例。
(二)蒲公英创业大赛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总数分别占进入决赛终审作品总数的5%10%12%15%,特等奖获奖总数不超过5个。
第二十二条 入选参加挑战杯系列竞赛决赛且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学校向作者颁发证书。对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作品,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奖金,奖金额度具体如下: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奖金分别为5000元和3000元、2000元、1000元,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奖金分别为4000元和2000元、1000元、800元,科技发明制作类奖金分别为7000元和5000元、2000元、1000元;蒲公英创业大赛的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作品,奖金分别为8000元和5000元、3000元、2000元。在全国竞赛中获奖的作品另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的本科生项目负责人(限1人)或获得浙江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的本科生项目负责人(限1人)或获得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本科生项目负责人(限1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获得蒲公英创业大赛特等奖的团队,排序第1名的本科生可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获得浙江省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特等奖的团队,排序前两名的本科生可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获得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金奖、银奖的团队,排序前3名的本科生可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参赛团队成员排序以项目申报时为准,不得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获得挑战杯系列竞赛特等奖或获得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一等奖或“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金奖、银奖的本科生,可同时获得浙江大学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一等奖;获得挑战杯系列竞赛一等奖或入选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的本科生,可同时获得浙江大学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二等奖。在挑战杯系列竞赛和浙江省、全国相应竞赛中获奖的本科生,根据《浙江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纪实、加分。
第二十五条 获得挑战杯系列竞赛奖项的研究生,可优先参评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获特等奖的研究生(个人作品限项目负责人,集体作品限前2人,创业大赛团队限前3人)在研究生评奖评优时,视同发表一级学术刊物论文一篇;获竞赛一等奖的研究生(个人作品限项目负责人,集体作品限前2人,创业大赛团队限前3人)在研究生评奖评优时,视同发表核心刊物论文1篇。
第二十六条 获得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或“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金奖的团队成员,在竺可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校十佳大学生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获得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一等奖或“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金奖、银奖团队的指导教师分别获得10000元、8000元的奖励。按照《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规定折算教学工作量。在永平奖教金”“三育人标兵”“校级先进工作者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挑战杯”系列竞赛以学院(系)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1名的学院(系);设优胜杯若干名,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28名的学院(系)。累计3次捧得挑战杯的学院(系),可获得挑战杯永久纪念杯一座。
第二十九条“挑战杯”系列竞赛各等次获奖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报送至竞赛组委会但未通过决赛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取本学院(系)作品前6名计算各学院(系)总积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三十条“挑战杯”系列竞赛设68个校级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院(系)并发放一定的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挑战杯”系列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收到投诉后,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院(系)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学院(系)所获的优秀组织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管理办法(201212月修订)》(浙大党办〔201233号)同时废止。若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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