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科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标准
根据学校《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号)以及《浙江大学信息学部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信息学部发[2021]002 号),结合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总体等级评价均为“A(优秀)”或“B(良好)”,且“优秀”率不低于60%。
2.获得1项及以上的创新成果,创新成果须在导师(组)指导下完成,且与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的形式包括:
(一)申报省部级(含一级学(协)会)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二)发表或录用控制学院高水平期刊论文;
(三)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提案被采纳;
(四)在本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二级及以上学会年会上发表或录用论文,并做口头报告或海报张贴;
(五)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总体等级评价均为“A(优秀)”或“B(良好)”,且“A(优秀)”率不低于80%。
2.获得3项及以上的创新成果,创新成果须在导师(组)指导下完成,且与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的形式包括:
(一)发表或录用控制学院高水平论文(至少1项);
(二)获得省部级(含一级学(协)会)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三)发布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四)授权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
第三条 上述成果应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成果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对于论文成果,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以导师组成员为首的第二作者;对于其他成果,研究生应为学生中排名第一。与境外高校(研究机构)联合培养期间产生的论文成果原则上应满足上述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从2022年春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之前入学的研究生可由导师(导师组)决定按照新规定或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控制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