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生招生工作,合理配置招生指标,推进优质生源工程,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高校博士研究生基准规模测算办法》、《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浙大研院〔2014〕25号 )等文件精神,贯彻学校实施的“六高强校”战略和“国家战略与地方需求、学科前沿和学校优势基础学科相融合”的“三圈交叠”学科建设方针,按照以质量为导向、兼顾学科平衡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拟招生老师应具有当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2、每位全职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老师(以下简称“博导”),每年博士生招生总数不超过2名(含直接攻博、硕博连读、自主遴选和统一招考)。院士、长江特聘教授、国家杰青获得者,其博士生招生总数可至多增加1名。
3、具有当年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兼职教授,当年博士生招生总数不超过1名,并计入其合作博导的当年博士生招生总数。
4、如博导当年接收博士生(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合作兼职博导招生)总数已达指标限制,则不再列入当年统一招考博士生的招生目录。
5、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转专业、不转导师。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学科内转导师的,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方为有效。博士生在本学科内转导师,转入后导师的招生人数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由控制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