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实施办法》第九条第1项规定:“(一)以导师组(以导师为主,由合作导师或协助导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集体指导培养博士生,以导师组中的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亦予认可。导师组成员名单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报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由研究生科管理人员作为导师之一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方为有效。”该项规定请按如下情况区别执行:
(1) 3-4年学制博士生,应在入学后1—1.5年内确定导师组名单并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2) 硕博士连读生,应在入学后2年以内确定导师组名单并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3) 硕转博的博士生,应在办理博士生入学后半年内确定导师组名单并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4)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正在以导师组形式指导培养的博士生,请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将导师组名单报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并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按规定认定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学术成果;
(5) 2009年12月申请学位的博士生,需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学术成果的,由导师提出参与指导的导师组名单,经所在研究所所长核实签字,所在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由研究生教育科将名单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认可符合规定的学术成果。
根据以上规定和解释,请各位导师将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的导师组成员名单(如果有)填入附件《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员审核登记表》表格,签字后提交系研究生事务办公室(老楼213)。特别是其中“已经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正在以导师组形式指导培养的博士生”,务必在12月15日前提交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