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
编辑:yangy 日期:2010-06-29 09:09 阅读次数:866 [关闭窗口] |
浙大发本〔2010〕101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浙江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 (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团浙联〔2010〕13号)精神,切实保障浙江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指的大学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 一、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由本科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和团委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相关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学院(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部分专业学科的教授组成,主要负责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二)各学院(系)成立“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工作小组和专家组,负责本学院(系)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本科生院教学研究处、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为项目主管和执行部门,各相关学院(系)本科教育科、研究生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导向原则 以项目为载体,以问题为导向,引导大学生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二)以学生为本原则 科技创新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积极鼓励大学生申请科技创新资金,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三)鼓励创新原则 鼓励大学生大胆进行创新创业活动,不过分追求创新创业活动成果,重点考核创新创业实践全过程。 三、申报条件及对象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人必须是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项目必须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可采取个人或团队形式申报,团队每组成员不超过3人。鼓励学科专业交叉融合。 2.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完成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人毕业离校前。 3.申报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科技成果,或者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项目无知识产权归属纠纷或弄虚作假。 (二)申报对象 1.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对象为在校本科生及其团队,旨在培育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成果。 2.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对象为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其团队,旨在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3.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申请对象为在校研究生及其团队,旨在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指导、服务、交流平台,为研究生创业提供良好的场地环境、创业指导和培训等相关服务,培育、发现和转化优质的科技经济项目,造就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四、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与审批 1.学生申报,学院(系)初审。 (1)限额申报。申报名额由浙江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领导小组确定。 (2)每个项目均应有指导教师,团队指导教师由1-3人组成,指导教师须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领衔。 (3)学院(系)专家组负责对本学院(系)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进行初审。 2.学院(系)上报,学校项目专家委员会审定。 申报单位须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立项表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申报资料经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部门(本科生报本科生院教学研究处,研究生报研究生工作部),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确定学校年度立项项目。 3.公示、公布及上报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学校办公网上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并上报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公室。 (二)项目立项与管理 1.项目实施与管理 (1)批准立项的项目须进行开题报告,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不定期组织项目专题讨论、网上提交季度进展报告等。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对研究项目负全责,组织协调项目组全体成员认真执行学校的管理条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究的各项任务。 2.项目中期检查 学院(系)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内容、进度、阶段性成果及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不定期向学校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学校将组织项目专家进行抽查。 (三)项目结题与验收 1.项目组在项目结束后,需及时向学院(系)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成果报告、相关技术资料等辅助材料。 2.根据项目研究期限,学院(系)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参照项目申报书及验收申请报告,学院(系)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检查验收,撰写项目验收报告提交学校管理部门。 3.学校组织项目专家委员会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作为下一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的项目,学校将取消该项目计划,追回已拨项目专项经费,对项目管理不力的学院(系),学校将酌情减少该单位下一期申报指标。 (四)推广与奖励 1.验收通过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公室将颁发证书,成果作为学生评优、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并适时组织成果展或成果交流会。 2.通过项目验收的本科生,可记第二课堂相应学分(具体参照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细则);由项目申报人申请,经学院(系)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可,可替代部分与专业教学相近的实验或实践课程,获得相应学分;项目通过相关学院(系)专家组认可,可将项目转化为毕业设计(论文),并记相应学分;对验收特别优秀或立项项目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在学业合格的前提下,可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3.学校鼓励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鉴定、研制产品、推广软件等。 4.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对立项项目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教学津贴,对项目验收评为优秀项目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学校、学院(系)二级管理有成效的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项目经费管理 1.“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含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研究经费由实施办公室和学校配套经费组成,学校根据学生立项情况将项目经费下达到各相关学院(系)本科教育科,由相关学院(系)本科教育科负责管理,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负责监管。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科研经费,学院(系)不得提取管理费。 2.立项项目经费先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余额经费。 3.学院(系)要加强对大学生科研创新资金的管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实验材料、测试加工、资料、复印、调研、交通费等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专财核算。学校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和中断,一经查实,中止项目资助,由学校追回资助经费,取消其今后申请本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六、项目总结、成果收集与汇编 1.学院(系)在每期项目结题验收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与交流,撰写并提交总结报告,填报相关数据统计表。 2.学院(系)要及时跟踪和收集项目正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学校定期组织汇编。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主题词:大学生 科技创新 细则 通知 抄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 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