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计算公式为:收入-费用=应纳税所各得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额。
例: 王老师业余为外单位设计软件,获得一次性报酬3000元,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800=22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200×20%=440元。
如王老师所获报酬为5000元,收入超过了4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20%)=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20%=800元。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是: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适用税率表如下: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例:李老师业余为外单位讲座,获得一次性报酬500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1-20%)=40000元,达到第二级,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0×30%-2000=10000元。